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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居民医保政策

来源: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7-07-10 15:00
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2、怎样参保?
在校大中专学生、中小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3、缴费时间
学生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每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原则上不予补办,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下情况除外):
① 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统筹地区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② 其他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含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需转城乡居民医保等)导致未能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第30天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缴费标准是怎样的?
筹资标准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执行。其中,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人。
5、医保待遇
 

 

医疗机构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元)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元)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其他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二级

医疗机构

三级专科

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200

400

600

800

1000

 

15万

报销比例

80%

75%

70%

70%

60%

 
参保居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起伏标准按照上年度各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的10%左右确定,且不低于15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不低于50%,具体支付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文件执行。
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住院医院首次起付线标准的50%,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等24种疾病救治按湖南省相关文件执行,继续实行单病种定额包干结算。
6、外出及转外手续办理
   我市城乡参保居民应当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湘乡市人社部门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外就医,须经我市人民医院、二医院、中医院出具证明,报我市医保局审批同意,可比照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含省级医院)相关标准予以报销。未按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在非定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
因危急重症抢救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治疗的,应当在入院治疗3个工作日内报我市医保局(0731-52265899)同意备案,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含省级医院)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
  7、城乡居民生育享受哪些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1600元。
    8、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怎样的?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湘潭统筹地区普通参保人员暂定1万元,低保、困难群众暂定5000元),分四段累计补偿:

待遇

标准

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元)

起付段以上至3万元(含)

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

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

15万元以上部分

年度累计补偿金额

报销比例

50%

60%

70%

80%

20万元

 
  9、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如何办理报销
   (1)在市内发生意外伤害,参保本人或代办人于48小时内在医院填写意外伤害申请表→认定并反馈审批结果。
   (2)在市外发生意外伤害,参保人本人或代办人在48小时内电话联系0731-56791566→出院后10天内带齐所有原始资料(发票、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费用总清单、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银行帐号)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湘乡支公司城乡居民意外伤害经办服务中心受理窗口登记备案→认定并反馈审批结果。
   (3)地址:湘乡市务门前49号(原湘乡市老市政府旁、民政局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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